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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教育局“关于建立‘江宁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不良师德表现者档案’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4/15 10:52:36 作者:倪云芳 浏览量:685次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文件

江宁教字2012﹞59


关于建立“江宁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不良师德表现者档案”的意见

(试行)

各中小学、幼儿园、中专校、特殊学校、社区教育中心、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系统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教师师德建设水平,办好让江宁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解决当前师德突出问题的通知》(苏教师〔2011〕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江宁区教育系统实际,经研究,将在全区教师队伍中建立“江宁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不良师德表现者档案”(以下简称“档案”),为更好地推进此项工作,特制定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教师的师德建设水平,直接关乎学生的健康成长,关乎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师德考评方式,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的重要内容,建立“档案”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着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师资队伍,激励全区广大教师爱国守法、爱生乐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杜绝有偿家教、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等与教师身份不符的不良行为,为实现江宁教育更好更快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列入“档案”的对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且经人事科、监察室、工会、学校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并经教育局研究决定,列入“档案”:

(一)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拒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歧视、侮辱、挖苦学生,并对学生造成一定程度伤害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三)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家长所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

(四)从事有偿家教,参与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

(五)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六)参与赌博、封建迷信等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的;

(七)以非正当方式表达个人诉求的,如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集体和他人的;

(八)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九)利用职务或教师身份谋取个人私利,败坏教师声誉的;

(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的;

(十一)其它违反师德规范要求的。

三、“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存档期为三年,凡被列入“档案”者,作出以下处理:

(一)本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三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撤消已获得的区级各类骨干称号,并取消相应津贴;对已获得市级及以上骨干称号的,取消相应津贴;

(三)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撤销教师资格、解聘;

(四)对违反师德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予以追缴或清退。

列入“档案”的人员,如在三年期限内,有突出表现,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研究,且教育局审查同意后,可缩短存档时间。

四、相关要求

(一)各校要组织教师认真研读,确保宣传到位,力求教职员工知晓率达100%。并针对群众在行风评议过程中反映的师德问题,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师德考核体系,提高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广大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对照师德标准,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党员教师要亮出党员身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立足岗位,做出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意见由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附件:《江宁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不良师德表现者档案》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

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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